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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不需要工时补偿且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处于类似情况的州和市公务员也必须享有同样的特权。 XI – 特别上诉获得批准。 论文固定: “致国家和市政公务员,艺术。” 第 8,112/1990 号法律第 98 条第 2° 和第 3° '”(合议庭,RE 1237867,报告员:分钟。 因此,该国宪法法院的判决的出现是一个重要的领先案例。公共行政部门无可争议的义务是承认所有患有自闭症的雇员或有自闭症家庭成员或家属的人减少工作时间的基本权利,这允许行使基本权利,特别是永久性的多学科治疗,为不同的人提供充分的支持。频谱,从而提高社会包容性。结构和法律依据 提供公共配电服务的合同是与授权机构签订的长期文书,用于特定特许区域的运营,期限为 30 年,可延期,某些条件、限制和义务,简而言之,指导提供充分的服务和经济平衡。 一般来说,配电业务的经济模。
式源于自然垄断。这种垄断在形成法律之前,是通过成本的次可加性[1]和规模经济来满足需求增长而建立的。 在这些条件下,拥有两个或多个供应商的竞争环境无法比只有一个供应商提供更低的成本。自然垄断的实现基本上是对网络产业物理环境的依赖,即网络基础设施和运营资产,其中包括负责互连每个特许区内街道、城市、州和地区的授予资产。这种复杂的电力基础设施旨在将能源从发电点运输到最终目的地,即 手机号码数据 消费者。 因此,此次分销活动是独一无二的,并受到最突出的国际案例的启发,以实现高效、安全的发展。该模型的基本规则是促进运营的持续改进,稍后将对此进行解释。 因此,有必要引入一些为该行业铺平道路的概念,特别是吸取配电商业模式的概念教训,回顾宪法中包含的起源、特许权法的演变和商业模式本身. 分配和部门监管。

]款明确指出,法律将规定公共服务特许和许可公司的制度,包括其合同的特殊性质和各自的延期。 第 9,074/1995 号法律规定,可以考虑有利于欧盟的合同、拨款和延期(第 1 款,第 4 条),并且电能分配特许权的有限期限为三十年,可以“延长一段时间”。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由授予机构酌情决定最多相同期限”(第 3 条第 4 条)。特许公司或许可持有者必须在相应合同结束日期之前的三十六个月内表达对延期的兴趣,并且授予当局必须在该日期之前的十八个月内就请求表达其意见(第 4 条, 4)[3]。 第8,987/1995号法律第23条规定了特许权合同的基本条款,并明确提及了相应延期的条件(第XII节)[4]。 第 12,783/2013 号法律批准了一次性延长配电服务特许权合同的可能性,期限最长为三十年” ,以确保服务提供的连续性、效率、合理的电价以及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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